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解析合同违约认定与继续履行一、案情介绍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1998年1月1日,被告李某与原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农场鲁城农工商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李某承包合作社粮田及菜田共计14
02亩,税金及农业税附加、农林特产税由乙方(李某)负担
合同期30年,交款日期为当年7月30日前交400元,12月30日前交403元
合同同时约定:乙方不按期交纳承包款,超过30天的自动解除合同
并由甲方(合作社)书面通知乙方,自2000年1月l日开始,被告李某未交纳土地承包费
200l年1月起,原告村委会将土地承包费调整为每亩50元,其交款日期不变
2001年7月,原告村委会用广播的形式通知被告李某交纳尚欠的土地承包费用,但被告李某仍未履行义务
另查,原合作社于2000年9月撤销,原合作社的债权债务由村委会负责
二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200l年1月11日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载明,因天旱无雨造成减产等原因,将2000年的承包费减为每亩30元,并盖有“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虽然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已变更为“通州区永乐店镇鲁城村村民委员会”,但2000年12月20日的村民代表证上盖有“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村委会原保管公章的鲁长亮也出庭作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证,证明2001年1月11日时旧章并未上交,新、旧章同时使用
后李某因与村委会就承包费问题发生争议,双方未实际履行上述村委会决议,李某也未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
二、法院判决要旨原审法院判决要旨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