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临沧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实施办法》宣传资料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风尚,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XX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临沧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5月14日制定公布实施《临沧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办法》基本内容。《办法》共有28条,分别从老龄工作组织保障,老年人家庭、社会保障以及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进行规范,是我市第一部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规。二、《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文化需求为出发点,保障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坚持居家养老、社会养老、社区服务相结合。坚持法律约束和道德规范相结合,促进代际和谐,老少共融。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属地管理。重视老年人的价值,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引导老年人自立自强,积极向上。三、老年人享有的权益老年人以居家养老为主。共同赡养人在征得老年人同意后,可以就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对赡养义务有争议的或者老年人要求签订赡养协议的,应当签订赡养协议。赡养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老年人吃、穿、住、医、用的承担方式,不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歧视、谩骂、侮辱、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给予照顾、对生病的老年人及时求医,并认真护理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贫困老年人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予以救助城市“三无”老年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遇特第1页共4页殊情形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城镇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其保障待遇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30%。农村“五保”老年人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供养。四、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老年人在政府投资主办的各医疗机构就诊,优先就医、取药、检查、交费、办理住(出)院手续,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为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设立健康档案,根据需要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对“五保”老人给予医疗费减免救助。对90岁以上的老年人,市级由第一人民医院、县(区)由当地人民医院每年对其免费体检一次。-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摘要)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第2页共4页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