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煤〔2010〕29号关于印发《广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企业:现将《广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主题词:安全生产煤矿实施标准化通知抄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抄送:自治区工信委,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12月13日印发(共印70份)附件广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使全区各类煤矿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实现煤矿本质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0〕47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文的要求,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依法取得各种必备证照的生产矿井
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矿井参照本办法执行,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
第二条广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采取企业申请、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和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具体分为8个专业、三个等级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如下: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平均得分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