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县级局技术机构质检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科学设置县级局技术机构质检项目,确保全省质监系统检验能力的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技术机构的效能,更好的为全省经济发展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质监系统县级局技术机构质检项目的设立
第三条县级局技术机构质检项目建设要符合全省经济发展需要和检验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从当地产业优势和实际需要出发,考虑工作对象的众寡和现有检验检测资源的充分利用
要根据质监系统检验项目覆盖需要,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慎重论证,严格审批
第四条县级局技术机构质检项目的设置以《全省质检机构检验项目能力布局及事权划分意见》为依据,以保障食品和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质量为重点,以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目的,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保障
第五条县级局技术机构质检项目的设置应当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以满足对当地小作坊、小食品、保质期较短的食品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地方特色产品的出厂检验、执法检验的常规项目为主,不追求齐全,不盲目扩充
第六条县级局技术机构质检项目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独立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建立食品检验室,按照出厂检验项目的标准应具备并保证数据准确可靠的实验室及水、电、通风、照明、防尘、消防、温湿度控制、洁净度控制等设施
实验室应相对集中,样品的接收、制备、检测、理化分析、存放及化学危险品储存等工作场所应独立存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设置其它产品类别检验的检验室,应根据国家对同类产品实验室检验检测条件的要求设置;(三)具备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包括具有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职称的技术负责人1名、至少2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经省级以上培训合格的检验人员;(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验室资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