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表主要指标解释第一部分普查表的填报规定及要求1.普查表中的指标包括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时点指标的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时期指标的调查年度为2004年日历年,即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试点表中时点指标的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时期指标的调查年度为2003年日历年,即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2.普查表中的各类统计分类、目录和代码均为全国统一的标准,必须严格贯彻执行。3.“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填报范围为全部法人单位,包括比照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的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填报范围为法人单位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4.单产业法人单位(无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一套表,但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多产业法人单位(具有多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一套表,其法人单位本部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还要分别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多产业法人单位与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1.同业(按行业大类,下同)并在同一地区(省)时,由多产业法人单位统一填报全部法人一套表。2.同业但不在同一地区时,多产业法人填报的“企业财务状况”应包括全部产业活动单位的相应数据;多产业法人填报的其他表,只包括与法人在同一地区产业活动单位的相应数据;与法人不在同一地区但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应向所在地普查机构报送“商品销售分类”和“住宿和餐饮企业经营、财务情况”中的补充资料的数据。含有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第一产业法人单位负责布置和收集并向当地普查机构上报其附属的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表,包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5.普查按法人单位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调查,即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在同一地点的,按单位的实际所在地由法人单位负责进行普查登记,并向当地普查机构上报各项普查表。对于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不是同一地点的企业(即所谓异地经营企业),或在工商部门登记后又变更了地点的企业,普查时都要按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但下列情况除外:⑴建筑业企业:按法人企业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⑵交通运输业企业:按法人企业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⑶行政单位:在外省的非法人办事机构(如办事处、联络处),由派出省进行普查登记。但办事机构兴办的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应按在地原则进行普查。6.普查表的各个项目以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需要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填写清晰;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7.在填写普查表的属性标识时,首先在选中的属性代码上划圈,然后在□中填写代码,每□中只填一位数字。8.“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凡属某一行业或某类单位填报的项目,其他行业或单位免填。9.普查表内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计量,按标明计量单位填写;以外币计量的价值量指标,均以2004年12月31日的汇率的折合成人民币填写;普查表内填写所有数字一律取整数(重点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主要工业技术经济指标除外)。第二部分单位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1.单位代码(01):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具体填写规定如下:(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临时码段已由国家统计局划分区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由各省划分区段分配给地、市、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