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桂教资助〔2007〕1号)第一条为了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根据我区各地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档,具体认定标准设为:(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