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報告!!~「木質包裝材檢疫說明會資料」己於97年7月30日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完成舉辦,公會亦已於97.7.31e-mail傳送會議資料供會員參閱。另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台北總局)預定97年8月19日(星期二)下午PM14:00~16:00將巡迴至高雄再次辦理說明會,如確有需要,仍歡迎本會會員報名參加,但因為考量資料準備及場地座次規劃安排,務請於97年8月8日(星期五爸爸節)前,逕向植檢課羅郁彥小姐(TEL:07-3377536;FAX:07-3377515)報名,俾便籌辦。感謝您的支持與配合!!高雄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第97022號通報八月上旬97年8月6日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7月29日文號:農防字第0971490364號函:主旨:「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業經本會於97年7月29日農防字第0971490363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茲檢送公告影本(含附件)請查照。收文部分特訊附件【摘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主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公告事項: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如下:一、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一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一項、第十三項、第十四項、第十七項至第二十項、第二十三項至第二十五項、第四十四項至第四十九項「禁止原因(病蟲害名稱)」欄所列之學名及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十七項、第二十四項、第二點第五項至第七項及第十項「病蟲害名稱」欄所列學名6種。二、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四十七項「禁止原因(病蟲害名稱)」欄,增列Sternochetusfrigidus(Fabricius)為檬果象鼻蟲學名之同種異名。三、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一項之「檢疫條件」欄中內容如下:(一)修正「輸入地中海果實蠅發生國家或地區鮮果實檢疫處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輸入地中海果實蠅發生國家或地區鮮果實檢疫條件」。(二)修正「荷蘭產鮮果實輸入檢疫處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荷蘭產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三)依據智利調整其國內行政區之劃分,修正「智利產鮮果實輸入檢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智利產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四、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三項「檢疫條件」欄中「荷蘭產鮮果實輸入檢疫處理要點」為「荷蘭產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五、為符實際需求,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五項「檢疫條件」欄中「輸入木材檢疫作業及處理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輸入木材檢疫條件」。六、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六項「檢疫條件」欄中「日本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日本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七、為強化輸入檢疫措施,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七項「檢疫條件」欄中「南韓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南韓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八、刪除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點有關昆蟲類之Sternochetusfrigidus、細菌類之Xylellafastidiosa及真菌類之Valsaambiens。附註:上項「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修正各附件」因頁數甚多,且已上傳農委會網站(公會於97.7.30E-MAIL發送),不另附奉,如有需要歡迎自行上網下載或另洽公會影印參考。轉請周知。(97/7/30文號:高報業字第0613號)2.高雄市政府衛生局97年7月25日文號:高市衛教字第0970029564號函:主旨:為符合菸害防制法新法規定,敬請轉知貴會會員於營業場所入口處張貼禁菸標示並移除菸具,請查照。說明:一、菸害防制法業於96年7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964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98年1月11日起施行。二、依據新修正之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全面禁菸;場所負責人應於所有入口處張貼明顯禁菸標誌,並不得提供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處10,000-50,000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三、因應新法規定,請貴會轉知會員依法張貼禁菸標誌及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