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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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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是兔年的最后一天,龙尾巴尖都能看到了,过年的气氛浓郁的很,前些天因此段工作繁忙没有捡起来的税收政策,此时可以看一看了。在岁末的12月30日,河北省国税局颁发的7号公告,朴实、结合基本税收法则,又考虑了本省实际,是及时的、急纳税人之急,明确政策的好文件,其中多个条款,能够看到今年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反馈问题的碰撞,在此向撰写该文件的几位同事大哥表示感谢。对该文件通读,并撰写学习体会,以资加深印象,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问题(一)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学习体会:(一)“正列举”与“反列举”在立法技术上,有“正列举”和“反列举”的方式,对于增值税来说,基本上可以概括为,销项税额按照“正列举”的方式,即:凡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正面列举的,一律不征税。条例第1条点出了增值税的纳税范围是第一,销售货物。第二,进口货物。第三,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实施细则第4条则给出了8类视同销售,当然实施细则中还有一个“价外费用”条款。因此,销项税额目前只有11类,没有纳入11类的业务,均不缴纳增值税。而进项税额的抵扣则是采取了“反列举”的方式,《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列举了五类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凡是未列举的都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把握“正列举”和“反列举”的立法技术,就能深刻的理解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范围。(二)“反列举”与“用于”把握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要注意两个要点,一是“反列举”,二是“用于”。“反列举”是指凡是未纳入条例第10条范围的均可以抵扣,例如:条例列举了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允许抵扣进项,但并未列举其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因为小汽车不能抵扣,就引申为小汽车烧的汽油、维修费也不能抵扣,这里不适用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推理。安徽省国税局在皖国税函【2009】105号文件中早就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本次河北省国税局在岁末的2011年第7号公告也明确了该问题。但是在实践中,部分税务干部存在这样的误区,甚至大连市国税局的增值税问题问答中,明确回答“不能抵扣”,这种说法明显错误。至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配套设施和附属设备耗用的电、汽是否能够抵扣,则存在一些争议。首先,其耗用的电、汽允许抵扣是确定无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本身耗用的电、汽都允许抵扣,何况其配套设备和附属设备呢?但是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维修费是否能抵扣呢?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发【1998】390号文件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既然总局明确了对电梯这样的附属设备维修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又何谈对附属设备的修理费允许抵扣增值税呢?当然这个问题很细微,在实践中很可能维修公司的确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河北省的7号公告允许抵扣,也就不算这个细账了,抵扣即可。其实实践中关于维修费争议更多的是机器设备包干维修费,到底算增值税项目,还是营业税项目问题?到底能否支付包干维修费是否允许抵扣的问题。笔者同撰写7号公告的同事曾经有关交流,他们认为也是允许抵扣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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