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是兔年的最后一天,龙尾巴尖都能看到了,过年的气氛浓郁的很,前些天因此段工作繁忙没有捡起来的税收政策,此时可以看一看了
在岁末的12月30日,河北省国税局颁发的7号公告,朴实、结合基本税收法则,又考虑了本省实际,是及时的、急纳税人之急,明确政策的好文件,其中多个条款,能够看到今年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反馈问题的碰撞,在此向撰写该文件的几位同事大哥表示感谢
对该文件通读,并撰写学习体会,以资加深印象,错误之处,在所难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问题(一)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学习体会:(一)“正列举”与“反列举”在立法技术上,有“正列举”和“反列举”的方式,对于增值税来说,基本上可以概括为,销项税额按照“正列举”的方式,即:凡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正面列举的,一律不征税
条例第1条点出了增值税的纳税范围是第一,销售货物
第二,进口货物
第三,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而实施细则第4条则给出了8类视同销售,当然实施细则中还有一个“价外费用”条款
因此,销项税额目前只有11类,没有纳入11类的业务,均不缴纳增值税
而进项税额的抵扣则是采取了“反列举”的方式,《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列举了五类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凡是未列举的都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把握“正列举”和“反列举”的立法技术,就能深刻的理解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范围
(二)“反列举”与“用于”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