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管理,加快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树立品牌意识,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所辖地区道路运输货运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企业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集散、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场所
根据货运站服务功能、作业内容和设置形式包括: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危险品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物流园区等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在我省从事货运站经营,依法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并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站
第四条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实施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进行初评,没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城市中货运站,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初评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货运站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进行综合评定
(三)拟综合评定为级的货运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复核确定其信誉等级
第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