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夕,古今诗人惯咏星月与悲情
吾生虽晚,世态炎凉却已看透矣
情也成空,且作“挥手袖底风”罢
是夜,窗外风雨如晦,吾独坐陋室,听一曲《尘缘》,合成诗韵一首,觉放诸古今,亦独有风韵也
乙酉年七月初七
-----啸之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134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规定》于二00八年八月十三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主任何树山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或经营、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如果企业在设立时不能满足本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可以在具备条件后,自主选择连续的年份申请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开发区每年在预算支出中设立1亿元的“泰达现代服务业发展金”,专项用于支持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现代服务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的企业中的各类人才,可申请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和培训等各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开发区设立政策兑现服务办公室,负责解答企业的政策咨询,统一受理企业的政策扶持申请以及企业申请在管委会各部门间的流转,免费为企业的政策兑现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六条开发区对符合本规定企业的财政扶持以企业当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的贡献为上限,当年度未能兑现的财政扶持可累计并顺延到以后年度兑现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的运营、增资以及购买自用办公(经营)用房的财政扶持资金低于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支付;扶持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分期两年支付;扶持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分期三年支付;扶持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期四年支付;第八条已享受管委会各类财政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