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特别行政区援助四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细则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四章项目会计核算第五章项目会计报表第六章项目审计附件一:项目拨款申请书附件二:工程项目进度表附件三:项目财务管理半年报附件四:资金平衡表附件五:项目进度表附件六:港澳援助资金专用账户收支表附件七:报表说明附件八:完整的项目档案和竣工决算审计所需资料表附件九:管理部门声明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本细则的依据为了加强对港澳援助项目资金的管理,统一和规范港澳援助项目的财务管理程序及操作办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特别行政区援助四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9)1号)]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港澳援助项目中的省本级直管项目单位(包括省交通厅直管的省道303线卧龙至映秀段项目、省林业厅直管的卧龙自然保护区规划编制专案及其余22个子项目、省卫生厅直管的川港康复中心项目和24个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省体育局直管的四川奥林匹克运动学校项目等,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远程医疗网络平台项目和成都市教育局直管的成都大学医护学院项目等视同省本级,省本级直管项目单位,以下简称“省本级单位”)、各市(含扩权强县、市,也包括成都市所辖的大邑县、崇州市和都江堰市,下同)港澳援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以及各受援助项目单位(是指具体负责管理项目、资金运作等的项目执行单位,包括项目业主或项目代理业主单位)
港澳援助项目资金是指香港特区政府、香港赛马会援助的项目资金和香港非政府组织从香港特区政府灾后重建信托基金中申请援助的项目资金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