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的无权处分问题研究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产生的问题非常多,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日常家事代理权、共有财产的善意取得及婚内赔偿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对此加以探讨
一、案情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购买房屋一幢,共同居住
2002年3月6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
李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
4月1日,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房屋卖给刘某
双方商定价格为60万元,当天交付了房屋和全部购房屋款,一起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房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将房屋转到刘某名下
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房,被刘某拒绝
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
二、对本案的几种处理意见对本案如何处理,形成了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为共同共有
如果按份额分,每人各有一份,同时也享有一半的处分权
王某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侵害了李某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房屋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王某应给李某一半的房屋款,即可确认该房屋买卖关系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
王某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的第三人刘某对于买卖房屋是善意的,且交付了房屋款,取得了买卖的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买卖关系成立,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第四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