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便函[2009]33号: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2009-9-2415:11朱冬【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近日,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对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的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以《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进行了统一答复,现就其中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举例说明
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1】2009年5月,某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方式向职工王某发放交通补贴2000元,该职工当月取得工资3000元
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则该企业当月应申报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30%+3000-2000)×10%-25=135(元)
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2】2009年8月,某企业向职工李某发放的通讯补贴2000元,该职工当月取得工资3000元
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则该企业当月应申报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20%+3000-2000)×10%-25=115(元)
三、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