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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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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滁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力。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第七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第八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而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十条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的,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时间在后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二以上数额的罚款;从轻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下数额的罚款;一般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数额的罚款。第十二条自由裁量权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系法律明文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酌定情节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和行政执法实践,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根据《安徽省质监系统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实行首错免罚的暂行意见》,以下违法行为免于罚款:(一)监督检查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属于一般性质量问题,但未违反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的;(二)新办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在申办制造许可的过程中,组织小规模的生产,其产品未流入市场的;(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代码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3C产品认证证书到期,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年审或换证手续,且不超过三个月的;(四)已投入使用的非强制性检定计量器具,若在第一个检定周期未溯源至国家基准,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于《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的经济处罚;(五)产品标识不规范的(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除外,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除外);(六)免检产品、名牌产品、认证、生产许可证等质量标志标注不规范的(伪造、冒用除外);(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即行施工,且未造成任何伤害的;(八)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不超过三个月的;(九)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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