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滁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力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而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条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的,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时间在后的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