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列入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本法所称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是指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条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船舶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游艇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代收车船税,一并出具保险单和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