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来源:考试大2009/4/20【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模拟考场视频课程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2004年10月19日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考虑到很多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实际情况,为了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调账原则及主要账务调整凡执行原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2004年12月31日及之前,仍应当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
自2005年1月1日起,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各会计科目2004年年末余额转入新账并作调整后,作为新制度各会计科目2005年的年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05年的年初资产负债表
在编制2005年度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新制度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做好衔接工作:(一)按照新制度清理资产和负债,并进行账务调整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等,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报经批准后,借记或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相关资产科目;如有清查出的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负债等,应当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新制度规定应确认为文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