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权2012年续期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加快道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促进道路旅客运输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订本工作方案:一、工作范围、时间及内容(一)工作范围经营权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市际客运班线,均纳入本次续期工作。本次续期工作涉及的市际客运标志牌包括直达班车标志牌、普通班车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二)工作时间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31日(三)工作内容1.对符合续期条件的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权重新办理许可手续;2.对不符合续期条件的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权,在有效期届满时办理注销;3.依据本方案延长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的,续期工作相应推迟;4.根据综合运输的发展情况和道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结合市场实际需求情况,对客运班线进行调整。二、客运班线经营权续期经营期限获得续期许可的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为6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本工作方案对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续期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非线路专营试点客运班线经营权,经营者提出续期申请的,予以许可:1.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许可条件;2.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3.无本工作方案规定的不予续期的情形。(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不予续期:1.客运班线类别与企业客运班线经营资格不相符的;2.市际客运班线经营者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3.在上个经营期内,所有使用过同一市际客运标志牌的客车,在运营该客运班线时,累计发生2宗及以上一次死亡1-2人且负主要责任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一次死亡3-9人且负主要责任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一次死亡10人以上且负同等责任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4.在上个经营期内发生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的;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服务质量事件。5.自2011年4月起,道路运输车辆因严重超速被省交通运输厅连续3个月或累计4个月通报的;6.在上个经营期内,因暴力抗法或严重违规经营行为被省交通运输厅通报的;7.在上个经营期内有虚假申报客运标志牌遗失补发行为且被查实的;8.在上个经营期内,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有一年及以上为B级或两年及以上为A级的,该企业30%的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权不予续期;有一年为A级的或四年及以上为AA级的,该企业10%的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权不予续期。不予续期的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按企业实际拥有经营权的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数计算,小数点后按照四舍五入方式取整。(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延长,续期工作相应推迟:1.开展线路专营试点,且没有本工作方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续期情形,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2.受高铁或轻轨等轨道交通影响停开而未续期的市际客运班线(与轨道交通线路重合度超过85%以上的线路),可以申请将经营权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经营者可以按照本工作方案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调整。3.因客运班线类别与企业客运班线经营资格不相符未续期的市际客运班线,可以申请将经营权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企业客运班线经营资格达到要求的,其相关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权可以重新予以续期。4.因班线调整未能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续期工作的,将经营权期限延长至2013年6月30日。经营者申请延长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的,应当在2012年10月31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将在2012年11月30日前予以批复。四、开展线路专营试点(一)开展线路专营试点的客运班线应当包括班线起讫地两个节点之间的所有市际客运班线,主要从与高铁或轻轨平行的干线客运班线、运力相对过剩且竞争激烈的客运班线、运力集中度较高的客运班线中选择产生。具体由牵头组织企业在2012年10月31日前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省交通运输厅在2012年11月30日前确定开展线路专营试点的客运班线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