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題:外僑綜合所得稅與居留期間的關係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
外僑因在華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
依法其納稅方式亦有不同,茲說明如下:(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
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華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參考第15題內容)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自行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請參考第14題內容)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第4題:居留日數之計算外僑在華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第6題:納稅時間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時間久暫之不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納稅方式:(一)在華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二)在華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三)在華居留日數滿183天而尚未離境者,應於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