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地税征〔2006〕76号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科、室、所、稽查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文件一、原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废止
各部门应认真学习《实施办法》,辅导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收减免事项,做好我局减免税管理工作
二、由我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事项,主管税务所为初审部门,业务科为复审部门
由主管税务所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并依据《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对纳税人申请进行处理
三、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事项的,应当填写《减免税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报送相应的书面资料,同时填写《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接收
四、减免税申请及报送资料的初审工作由主管税务所依据《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交资料进行审核
五、主管税务所对资料齐全并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减免税申请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减免税审批表》(一式两份)税务所审查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加盖所章并连同纳税人提交资料上报主管业务科
六、业务科接收到税务所提交减免税材料后应按照减免税政策及规定对报送的减免税申请书及附送资料、初审意见进行全面审理和复核
对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申请原则上应自收到税务所提交资料10个工作日内在《减免税审批表》业务科审核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加盖科章连同其他材料上报主管局长
七、主管局长在10个工作日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