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字[2010]70号关于印发《广德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现将《广德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施,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安徽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2、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统计表
2010年5月12日广德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落实,帮助和促进全县城乡妇女实现创业就业,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妇女小额贴息贷款适用对象为全县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城乡妇女
第二章申贷条件第三条城镇妇女申贷条件:1、年龄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2、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3、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6、贷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前景看好,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7、担保机构确认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第四条农村妇女申贷条件:1、年龄在60周岁以内,具备本县户口;2、贷款用途是经营性的,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用于农业生产的除外);3、贷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利和偿债能力;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5、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营违法行为;6、经妇联组织推荐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和期限第五条妇女小额贴息贷款主要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等项目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六条对符合小额贴息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个人贷款最多不超过8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最高贷款不超过10万元
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最高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