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2009年06月22日17:02:00来源:财政部网站税委会【2009】6号海关总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小麦、大米、大豆及其制粉,硫酸,钢丝等,共计31项产品
二、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黄磷、磷矿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共计27项产品
同时,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包括工业用化肥)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
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旺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月,磷酸一铵、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半月
四、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氟化工品,钨、钼、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共计29项产品
具体详见附件
附件: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调整表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附件: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调整表序号EX①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简称)出口税率(%)调整前调整后暂定税率(%)特别关税税率(%)暂定税率(%)特别关税税率(%)110011000硬粒小麦3取消210019010种用小麦3310019090其他小麦及混合麦3410061011种用籼米稻谷3510061019其他种用稻谷3610061091其他籼米稻谷3710061099其他稻谷3810062010籼米糙米3910062090其他糙米31010063010籼米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31110063090其他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