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掌握的十五个文件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要点: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点评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实施的是法人所得税制度
法人税制要求,资产在不同的法人之间流转,需要交税
其含义有三:一是资产在不同法人之间流转,主要方式是销售,即获得了现金性质的对价
二是资产在不同法人之间的流转,没有获得现金对价,则视同销售
三是资产在法人内部的流转及形态变化,由于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在法人间发生变化,不符合法人税制的定义,不需要视同销售,即不需要交税
国税函【2008】828号是最能体现法人所得税制度精神的,因此,把它选为排名第一的文件
但是,有的财务同仁们不理解法人所得税制度,就胡乱做税收筹划
我们看一个所谓的“低纳高抵”税收筹划原文: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最高为25%,而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最高为60%
这其中就存在用25%的企业所得税去抵减60%土地增值税的“低纳高抵”的政策空间
例如某一企业,三年前用1亿元拿到一块地皮,但现在地价大涨,再投入1亿元开发项目,其项目收入可达8亿元
土地增值率达300%,要按最高税率60%交纳土地增值税
这可不是个小数
针对这种情况,可“通过评估增值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来减轻高额土地增值税
比如将1亿元地皮评估到3亿元,再投入一个亿开发,销售仍为8亿元,其增值率为100%,执行40%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税负就会大幅度降低,但同时企业要付出增值部分25%的企业所得税
因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都属于地方税种,各地执行不一,但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