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车辆购置税法和车船税法第一节车辆购置税法车辆购置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车辆购置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令第294号颁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一、车辆购置税基本原理(一)车辆购置税的概念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车辆购置税是2001年1月1日在我国开征的新税种,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改革而来的
车辆购置税基本保留了原车辆附加费的特点
(二)车辆购置税的特点车辆购置税除具有税收的共同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独立的特点:1
征收范围单一作为财产税的车辆购置税,是以购置的特定车辆为课税对象,而不是对所有的财产或消费财产征税,范围窄,是一种特种财产税
征收环节单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它不是在生产、经营和消费的每一环节实行道道征收,而只是在退出流通进入消费领域的特定环节征收
税率单一车辆购置税只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税率征收,税率具有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的特点,计征简便、负担稳定,有利于依法治税
征收方法单一车辆购置税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实行从价计征,以价格为计税标准,课税与价值直接发生关系,价值高者多征税,价值低者少征税
征税具有特定目的车辆购置税具有专门用途,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
这种特定目的的税收,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统筹合理地安排资金,又有利于保证特定事业和建设支出的需要
价外征收,税负不发生转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车辆购置税税额,车辆购置税税额是附加在价格之外的,且纳税人即为负税人,税负不发生转嫁
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