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反映和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利用审计资料和相关部门依法发布的数据资料,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工作职责的情况所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三类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指各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指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三)企业领导人员,指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含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依据中央《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各级党委制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或年度考核评价办法以及相关问责规定,采取分类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评价原则
按照审计机关法定权限,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衡量标准,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二)科学发展原则
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以人为本”为核心,以全面协调可持续为基本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目标、采取的措施、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