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8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日,国务院第502号令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现将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税收协定的规定,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三、本通知附件的协定税率是对国税发〔1999〕201号和国税发〔2000〕031号文件附表的汇总和更新
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我国对外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税收安排)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二○○七年八月七日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07年8月13日封发校对:国际税务司附件我国对外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税收安排)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序号国家协定税率序号国家协定税率1日本10%23科威特5%2美国10%24瑞士10%3法国10%25塞浦路斯10%4英国10%26西班牙10%5比利时10%27罗马尼亚10%6德国10%28奥地利10%7马来西亚10%29巴西15%8挪威10%30蒙古10%9丹麦10%31匈牙利10%10新加坡银行或金融机构7%其他10%32马耳他10%11芬兰10%33阿联酋7%12加拿大10%34卢森堡10%13瑞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