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師範大學95年度『財產暨非消耗品』盤點計畫一、依據:(一)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41點規定,各機關之財產,應由管理及使用單位隨時盤查,至少每1會計年度,實施盤點1次,並應作成盤查(點)紀錄
(二)依物品管理手冊第19點規定,對所保管物品,或使用物品,應於每年6月及12月底各盤點一次
二、目的:(一)確實掌握本校財產的總值、總量
(二)掌握財產(含非消耗品)的使用情況適時調度,充分發揮其使用效能
(三)評估財產的堪用狀態,已逾規定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及物品管理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報廢,予以適時汰舊更新
三、範圍及檢查項目:本校管理使用之財產及非消耗品
(一)財產:1
不動產:(1)土地
(2)土地改良物
(3)房屋建築及設備
動產:金額超過一萬元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設備及交通運輸設備、什項設備
(二)非消耗品:1
指質料較固,不易損耗,使用期限不及二年或金額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下者
由保管組登錄非消耗品增加單及印製標籤紙,請各使用單位參照財產管理方式妥善保管使用,保管組並定期或不定期盤點
依行政院主計處94年1月18日研商非消耗性物品相關規定執行疑義事宜會議決議略以,有關非消耗性物品使用期限部分,依下列原則訂定:(1)比照財物標準分類中相類似財產之使用年限
(2)無前款資料者,由機關依其質料、性能、構造及用途,自行酌定
四、財產暨非消耗品(以下簡稱財物)盤點實施方式及流程作業:1
盤點時間:自簽呈校長核定後,即通知各單位開始實施
階段工作(可參考3
盤點流程圖):第一階段自即日起,依保管組檢送之財產(非消耗品)盤點清冊或上財產查詢網站下載,自行擇期自主盤點,並於清冊盤點情形處填註使用人及存置地點、使用情形,盤訖後呈閱單位主管,並將盤點結果於覆盤日期前送交保管組
第二階段,由保管組會同會計室,按排定時間表,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