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以财产所有权为比较研究对象法学论文「内容提要」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问题进行了重新认识
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法律特征;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关键词」客体的非物质性、主体身份资格与多重主体、知识产品的范围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
对于该项权利,是难于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的
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试对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描述该类权利的本质特征,概括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调整对象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
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上,一般认为物的外延只及于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注:参见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页
)法国民法理论虽对物作广义理解,但其无体物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
(注:参见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3卷,载“国外法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页
)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未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制度的直接调整对象
其实,以传统所有权制度涵盖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法学家与立法者都曾作过不懈的努力
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曾流行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精神所有权”学说
早在封建时期,出版特权授之于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酿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识
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权”论
尔后,由于封建王朝的衰落与市民阶级权利观念的进化,出版商开始主张出版物的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