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辦理中低收入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一、依據:依據93
6內政部台內童字第0920095837號函暨教育部台國字第0920197736b號函會銜發布
二、目的:為協助中低收入戶之幼童獲得適當的托教服務,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
三、補助對象:申請托教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之幼童: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9月1日滿4足歲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
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二)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1
台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之百分之九十者
直轄市: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
但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台灣省各縣(市)最近1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依目前比例核計
(三)前款所訂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規定如下:
不動產: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動產: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台幣15萬元
前項第2、3款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四、補助標準:(一)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補助新台幣6仟元整;但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繳費金額情形補助
(二)已請領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請領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教(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計畫之補助標準,得補足差額,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五、申請程序:(一)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於當年3月、10月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該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