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第2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下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的信息披露是指银行遵照新资本协议的各项规章指引,把银行及与银行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与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银行风险的评价和管理相一致
第五条本指引的信息披露内容可不经过外部审计,会计准则制定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或监管当局另有要求的除外
信息披露的内容未经过外部审计的,必须在披露中注明
第六条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载体应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外公开信息披露的要求,非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载体应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监管要求
第七条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至少每半年披露一次,披露时间不晚于年报、半年报披露后的一个月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
第八条银行应确定重要信息,对于披露会导致银行相关产品和系统的投资价值下降进而消弱其竞争地位的专有信息、保密信息,银行可不披露具体项目
第二章披露要求第九条本指引对披露的总体要求是:银行应制定一套经董事会批准的披露政策,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对披露内容和披露过程的内部控制等
银行应具备专门的程序评估信息披露的适当性,包括对有效性和频率的评估
第十条适用范围集团内单个银行的披露,通常不必按照下面的要求进行披露,但是集团内重要的银行附属机构需要披露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该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披露要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
(一)定性披露1、集团内适用资本协议的母公司名称
2、通过对集团内下列各实体的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