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实施细则(草稿)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保证质量,降低风险,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以及《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结合本所实践,制订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本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一)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
(二)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
(三)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
(四)验资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审验后,出具的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书面文件
验资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五)注册资本是指被审验单位在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资本数额
(六)实收资本是指被审验单位实际收到的各出资者按照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缴纳的注册资本数额
(七)验资截止日是指注册会计师所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截止的日期,是注册会计师审验结论具有证明效力的一个特定时点
(八)验资报告日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九)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
(十)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港币、澳门元视同外币)
(十一)实物是指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
(十二)无形资产是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
(十三)净资产是指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十四)审验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验意见所必须获取的有效证据
(十五)委托人是指与本所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的,亦是验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