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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借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信贷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借款方)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贷款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城乡个人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契约),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借贷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国家政策、依据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和发放贷款
第四条借款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借款方借款必须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即可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一、贷款种类;二、借款用途;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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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金额;四、借款利率;五、借款期限;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七、保证条款;八、违约责任;九、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七条借款方申请借款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的保证
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
借款方不完全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借款条件,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时,可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