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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闽人大常〔1996〕20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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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
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同指导、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七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劳动纪律;(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八)集体合同的期限;(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争议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