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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运输合同范本4篇原告雷派的(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派的公司)与被告北京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利达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雷派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亚谋,委托代理人王占辉、陆逊;被告双利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耀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派的公司诉称:XX年5月12日,原告将一批价值127750元货物(自行车配件12箱)交由双利达公司承运,货物发往广州
原告在双利达公司处填发了编号为0615501的货物运单
货物交付运输五日后,原告与收货人联系得知发往广州的12箱货物大部分丢失
为此,原告找到双利达公司要求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利达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27750元
被告双利达公司辩称:双方之间无运输法律关系,即使被认定存在运输关系,也应当按照背书条款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XX年5月12日,雷派的公司与双利达公司订立编号为0615501号的物流运单1份
由双利达公司将雷派的公司托运的12箱自行车配件从北京运输至广州,收货人为何伟扬,运费240元
物流运单背书条款第6条约定不保价运输:如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按本次托运货物毁损或灭失部分的运费的二至五倍赔偿
运单最后注明本运单未加盖承运人单位公章无效
合同订立后,雷派的公司将价值127750元的货物交付给双利达公司,双利达公司运输过程中丢失11箱货物,价值120610元,运送1箱货物到达收货人
诉讼过程中,雷派的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双利达公司赔偿损失120610元
上述事实,有雷派的公司提交的托运单、发票、销售单、录音材料、证人线屹的证言及本院依雷派的公司申请调取的通话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虽然双利达公司以运单上未加盖本公司公章为由否认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