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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
战争或军事行动;4
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