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收支监管协议协议编号:甲方(委托人/付款人):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传真:乙方(委托人/收款人):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传真: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委托人”。丙方(受托人/付款人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传真:鉴于:甲方与乙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提供资金支付监控服务。本协议是指丙方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代为监控资金支付,在满足本协议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丙方根据本协议将甲方资金支付给乙方,或甲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或退回到原划出款项的银行结算账户。丙方就所提供的资金监控支付服务收取监控服务费。甲乙丙三方在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监控资金支付1.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以二者先发生者为准)(下称“监控期间”),对于甲方支付至乙方账户内的监控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监控支付。第二条监控账户2.1委托人一致同意,指定以下乙方在受托人处已开立的账户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控账户(下称“监控账户”):账户名:账号:2.2监控账户采用预留银行印鉴,支付密码印鉴及甲方在乙方资金计划表鉴章方式使用。甲方或乙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印鉴的生效日期以三方书面确认的印签变更生效日期为准。甲方或乙方预留银行印鉴发生变化未办理印鉴变更手续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2.3监控账户只能用于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监控服务之目的。第三条监控服务和费用3.1在监控期间,除非受托人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条件将监控资金支付给乙方,或甲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或退回到原划出款项银行结算账户,受托人不能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提取、划付(包括使用网上银行等方式划付)监控资金,但受托人依法向有权国家机关提供协助而冻结、扣划监控资金的除外。3.2委托人一致同意,监控期间,就本协议规定的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监控服务,委托人应向受托人缴纳监控服务费人民币元。监控服务费的收取按以下第2款执行:(1)受托人在监控账户中直接扣收上述费用;(2)受托人从甲方在受托人处开立的以下账户中扣收上述费用。账户名:账号:第四条监控资金的支付4.1委托人一致同意,满足以下付款条件,受托人可对监控资金进行支付:1.甲方将资金支付给乙方的,应向受托人提供支付凭证,并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经受托人审核支付凭证的印鉴与甲方预留银行印鉴相符后,受托人据此将资金支付给乙方。2.乙方支取监控资金的,应向受托人出具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银行票据,并且有由乙方出具的资金使用计划表,且该资金使用计划表经甲方鉴章,受托人即可依据该计划表支付明细,对甲方转帐至乙方账户内资金进行划拨。3.乙方监控资金划出后因各种原因需退回到原划出款项结算账户的,由银行按照乙方资金计划表有关明细进行处理,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第五条委托人的声明和承诺5.1委托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5.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委托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5.3委托人承诺,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监控账户的设立、使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涉及利用监控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5.4委托人承诺不以监控资金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5.5任何委托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违反承诺的委托人承担,如受托人因此受到损失的,该委托人应负责全额赔偿。第六条对受托人的相关约定6.1受托人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应有权依赖于委托人向其提供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书面说明等)。除对委托人在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