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指南一、基本要求(一)应当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是正确核算和反映建造合同损益的关键
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建造合同有其多样性,通常,建造一项资产要签订一个合同,有时,建造数项资产只签订一个合同,或者为建造一项资产或数项资产而同时签订一组合同
在上述情况下,对同一企业来讲,确定不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会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同时签订了一组建造合同,在执行合同中,有的可能盈利,有的可能亏损,如果将该组合同单独分别核算或合并在一起核算,就会产生不同的损益
因此,为了正确核算建造合同的损益,防止人为操纵利润,本准则对此专门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或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企业应按本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和合并的原则,正确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二)必须合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在计量和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根据本准则规定的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则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对一项建造合同而言,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大于合回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三)必须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