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法律适用的发展新趋势——以司法判例为视角徐冬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关键词:信用证/法律适用/新趋势/UCP600/统一商法典内容提要: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信用证的当事人,即信用证开证行与信用证受益人,可以选择UCP600或者相关国家的国内实体法作为信用证的准据法
如果当事人未作选择的,法院应适用与信用证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而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核心是界定信用证的履行地
英美国家司法判例表明,法院对信用证履行地的界定经历了从付款地到信用证开证地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信用证法律适用的新趋势
而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第5-116(b)将信用证履行地界定为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地,并规定适用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进一步佐证了这种新趋势
以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为代表的信用证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而缓慢的发展阶段,从1929年产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到今天的80多年间,信用证的法律制度处于不断地演进、完善和变化之中
同样,信用证的法律适用制度也处在不断演进、完善和变化之中
英美国家司法判例表明,法院在确定与信用证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时,对信用证的最密切联系地(信用证履行地)的界定经历了从付款地到信用证开证地的发展历程
本文将通过司法判例和示范法的变化来归纳和分析信用证法律适用发展的这种新趋势
一、当事人自愿选择信用证所适用法律的问题无论将商业信用证(注释1:Forcasesprovidinggeneraldefinitionsofacommercialletterofcreditse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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