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2009年10月16日XX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提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XX市人大常委会实施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来源从下列途径中确定:(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在调查研究和组织代表视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常委会受理涉法涉诉控告、申诉、检举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行政执法单位、中省直部门和司法机关年度测评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第1页共4页第三条“一府两院”可以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第四条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与相关专门委员会、相关办事机构和“一府两院”沟通协调,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草案),提请十二月初的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第五条年度计划(草案)包括专项工作报告的重点内容、时间安排、报告机关以及负责督办落实此项工作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或相关办事机构。第六条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对临时需要列入专项工作报告议题计划的,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相关办事机构提出建议,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与“一府两院”沟通协商后,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第七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2包括:(一)对工作的总体评价;(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三)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四)认为应当报告的其它事项。第十三条相关专门委员会或相关办事机构,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将调查研究报告或视察报告,连同汇总的各方面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一府两院”应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应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委会;其它事项应经主管副市长向市长汇报同意,由主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委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经院长、检察长主持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讨论通过,由院长、检察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委会。第十五条第2页共4页专项工作报告应针对突出问题,体现内容专项性的特点。内容主要包括:(一)主要工作成绩;(二)自身查找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成因;(三)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具体措施。第十六条“一府两院”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相关专门委员会或相-4间一般限定在十分钟内,再次发言的时间一般限定在五分钟内。第二十一条实行专题发言制度。常委会可就相关重点问题,安排组成人员作专题发言,以增强审议的深度。专题发言人建议人选,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相关办事机构协商提出,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专题发言人应形成简要书面发言材料,发言后交给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实行审议意见卡制度。审议意见卡由常委会办公室制作,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须将审议意见填写在《审议意见卡》上,出席会议时交给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整理审议情况和审议意见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多数不满意的,常委会可以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或下次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