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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90LB摘要:平等理念融入行政法是现代行政发展的必然趋势,其内涵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人格、地位以及权利等方面的平等
行政决策必须在平等理念的指引下,把利益平等视为决策之核心,同时赋予民众对等的决策权利,通过多元利益主体的平等博弈,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从而最终实现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及人民福祉的增进
关键词:行政决策;平等理念;利益博弈经验表明,缺乏平等理念的行政决策往往成为利益冲突乃至社会冲突的导火索
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在政绩与效益的强烈驱使下,在行政决策过程中习惯性地把公众当成被告知的对象,忽视公众表达利益诉求、参与决策等平等性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从而增加新的矛盾隐患、引发新的官民冲突,甚至导致巨大的政治经济损失
平等理念在行政法的融入实现了对传统“依附”行政的超越,体现了现代行政与契约精神的融合,更秉承了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之精髓,也只有在平等理念的指引下行政决策才能有效保证公众权益的行使和享有,从而缓解或消除矛盾冲突,最终实现多元利益的合理协调与配置
一、平等理念在行政法中的确立平等理念源自于契约理念的扩展,它要求契约双方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意志参与平等,强调契约双方的主体性与平等性
契约理念融入现代行政本质上是私法中的契约在公法中的运用,意味着以私法中的契约方式来实现行政权的行使,实现行政的目标
传统政治理论和法学理论,只强调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平等、公民相互之间的平等,而忽视了行政机关与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平等问题
“在法律规范的世界中,国家和私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一样是服从法律权利义务的主体
在行政相对人本身所负有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本身不是对行政主体的服从,而是对法律的服从
因此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它们在法律上都是具有独立身份和相对自主性的主体,都应当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