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赵彦双编辑:studa1211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内涵予以厘定后,给出市场中介组织的概念,分析了市场中介组织在发展中面临的困境,提出了规制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路径
论文关键词市场中介组织法律规制探析一、市场中介组织的兴起及概念界定(一)兴起的背景市场中介组织的兴起有其必然性
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机制,其自身也必然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市场失灵”
为了填补这种市场作用的盲区,首先人们会想到的就是政府
但是,与市场一样,政府也同样存在着失灵问题,二十世纪西方发达国家先后出现的经济滞胀就是典型的例证
很明显按照传统的政府与市场的二元理论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则在于能否在二者之间注入一股新生力量,从而使这股力量在政府与市场的博弈中发挥平衡与制约的作用,而这股力量可以说就是市场中介组织
欧美各国从20世纪中叶开始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型,为了解决所面临的社会矛盾与问题,也曾经发生了一场影响范围广泛的“第三部门”运动,在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之间形成了一种合作互动的机制,即政府逐渐退出了很多传统的微观领域,而大量的公共服务则转为市场中介组织来提供,从而促进了市场中介组织的快速发展,有效地促成了“小政府、大市场”管理格局的出现
(二)市场中介组织概念的界定首先我们应将市场中介组织界定在社会中介组织范畴内,掌握社会中介组织这一概念不仅是开展研究的前提,也是法律调整的基础
然而,自从利维特(Levitt)第一次提出“第三部门”概念后,人们对这一概念界定的争论就从未间断过
多种称谓同时存在: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等
在我国,学者们依据各自不同的标准作了不同的界定,主要有几种:(1)根据组织的目的或功能进行界定
凡是旨在促进“团体利益”或“公众利益”的合法组织皆可称为非政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