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承办(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受委托银行负责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资料核查、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并按月连续、足额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到受委托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最高额度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售房单位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
(二)各单位应当按《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申请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二)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和出具南京市公安机关的《暂住证》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
购买商品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一年之内;购买二手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