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厂申请报告(一)符合本省、市、自治区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强制性条款
(四)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0㎡,其中包括拆解车间、存储场地、旧零件仓库等
(五)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六)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七)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八)封闭或半封闭拆解场车间,场地硬化并防渗漏,油、水(含雨水)分离等环保设施;(九)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等设备;(十)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密闭存储容器,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罝,废蓄电池存储容器,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备;(十一)其他有利于提高拆解水平、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回收利用、管理现代化的设备设施,包括: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流程以及零部件进行信息化管理的设备;对零部件分类存放的货架、仓库等设备设施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一)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二)申请报告
(三)股东会决议,应载明拟设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等内容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由档案所在单位或社区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故意第1页共4页犯罪记录证明
(五)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包括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制度、报废汽车回收制度、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