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存在问题及其对策分析(3)(2009-08-0609:10:39)转载标签:杂谈五、完善我省新农合的具体对策(一)完善新农合筹资机制1.通过立法改自愿参加为强制参加原则。(1)对于农民受到健康预期、风险保护意识及其他社会、经济因素和新农合目前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的影响,在自愿参加原则下容易形成“逆选择”问题,需要加快新农合立法进程,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农民参加来减少这个方面的问题。(2)在新农合资金筹集中,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筹集,农户只能以家中合格的家庭成员为一整体全部都要参加。按照一定标准将每个家庭成员筹得的资金合在一起,这样相比以个人为单位筹资可限制家庭内的“逆选择”。2.由于我省现在对农业的各项补贴都很多,可以在参合农民允许的情况下用此费用抵扣保险费,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省程序,另一方面从心理上减少参合人员对缴费的排斥。同时也可以继续推广已经相对成熟的滚动筹资方式。3.进一步提高筹费标准。首先,继续加大政府补贴力度,新农合弱吸引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补偿比例过低,政府应逐年增大新农合资金扶持力度,逐步增加大病补偿比例,简化报销程序,增大新农合的吸引力;其次,可以适度的提高个人交费标准;再者,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多方筹资,拓宽筹资渠道;最后,完善公共财政资助机制,要保证政府筹资水平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提高,建立政府资助的动态增长机制。4.应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政府筹资制度的保证机制。我省政府可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将新农合的实施情况与地方官员的政绩挂钩,促使地方政府支持新农合,将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向新农合的发展。5.明确各级财政职责。要确保各级财政的资金及时到位,必须明确规定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并作为一项固有制度沿袭下去,严格按制度的规定履行财政责任。(二)扩大受益面、提高补偿标准1.我省属于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和农民都相对比较富裕,基本达到小康水平,此时可以将基本医疗,即小病保险也列入新农合之中,以化解逆向选择的风险,并有效提高参保率为此,我省应因地制宜,协调好住院补偿和门诊补偿的比例关系,保大又保小。在[1]李洁和王永辉(2008)一文中,作者通过数据分析给出建议:住院补偿基金(含门诊大病)应占总基金的70%~75%,门诊补偿基金占总基金的25%~30%。2.新农合参合农民的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水平还较低,截至到目前为止仅为39.26%,农民患大病住院后自费费用大,影响了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我省可建立政府救助基金,解决贫困人口重症治疗,逐步消除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3.学习商业保险,明确大病统筹中“大病”的范畴,扩大报销范围,完善报销方式,增大农民受益面。目前,大病统筹中“大病”的概念较为模糊,有必要明确大病统筹中“大病”的范畴。再者,住院病人对参合的群体而言是少数,可以根据各地区农民患病病种的特点,将地方病、慢性病及一些特殊病种也纳人大病统筹之中。4.只有做好预防保健工作,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保大病。对年内没有动用过新农合基金的农民,免费安排一次健康体检,以提高“对身体自我感觉良好”的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的积极性。5.对年内结余的基金进行二次补偿,以提高住院费用补偿及基金使用效率。6.放宽用药目录。为提高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提高补偿水平,应结合农村实际适当放宽基本药物目录,增加药物品种,并给地方更大的自主权,以满足治疗地方病的需要。(三)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1.引进竞争机制,以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为出发点。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制定以提高服务质量为目的的量化考核体系;同时,建立优胜劣汰机制,进行严格奖惩,以提高定点医疗机构为民服务的意识与理念,进而促进医疗服务与水平的整体提高。2.要增加行医过程和药品单价的透明度,让病人享有充分知情权;接受广大患者的监督,防止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把社会效益放在经济效益之上,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务人员行为,显现良好的医疗形象。例如,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医药收费的监督管理,严禁医务人员工资与药物、检查、治疗等各种费用提成挂钩,规范目录内用药,防止乱收费、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