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含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自行纳税申报办理指南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
为使我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了解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等,特编写本指南
政策简介一、申报对象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按规定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
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二、申报内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自行纳税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