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银行准入东道国证券业的法律问题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对银行业与证券业关系的制度设计也存在差异大体上可区分为两类制度模式一是混业经营模式(亦称为银证融合模式)在此模式下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而且可以跨营证券、保险、信托、金融衍生业务及其它新兴金融业务;二是分业经营模式(亦称为银证分离模式)即银行只能从事存贷款、信用交易等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不能跨营证券、保险等其它业务理论界有种意见认为在实行严格分业管制的国家里商业银行被禁止参与证券业务因而也就不存在跨国银行准入证券业的问题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即便是在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国家里(如美国)银行本身虽无法透过“防火墙”进入证券业但它可以以直接或间接控股其附属公司的形式变相地绕过上述屏障进入证券市场参与证券业务因此在实行分业经营模式的国家中同样也存在着跨国银行准入证券业务的法律问题一、跨国银行准入东道国证券业的利益冲突及其危害所谓利益冲突(ConflictsofInterest)是指某个人、某些人或某类利益集团同时对于不同的某些个人、集团或者组织以及某种事物在忠诚和利害关系上发生矛盾的现象混业经营体制下存在的利益冲突一直是分业经营的支持者反对银证融合的有力理由跨国银行特有的国际背景则加剧了利益冲突的复杂性其实归根到底跨国银行准入东道国证券市场的利益冲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Information)而引发的1这种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跨国银行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资源优势掌控着有关自身金融服务的全部信息而其客户的信息供给渠道则完全受制于跨国银行因而强弱悬殊的信息差异可能诱使跨国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为牟取利益而滥用信息优势从而损及客户的利益;另一方面虽然东道国监管当局对跨国银行有资料申报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但跨国银行在资本觅利性的驱动下为了规避监管牟取暴利经常隐瞒或虚报信息资料与监管当局玩起“猫鼠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