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纠纷案原告:房爱霞被告:黄涛【案由】婚后财产纠纷【案情简介】1989年,原、被告登记结婚
同年12月23日生育一女孩黄文静
被告父母与原、被告离婚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
2002年4月1日,原、被告因生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
离婚证上协议内容栏中载明“婚生女黄文静,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拿抚养费;位于泰安路274号上下八间楼房,一个院子归男方所有,婚前财产各自归自己所有
”离婚后,原告暂住其娘家,无住所,婚生女黄文静现在初中读书,由被告抚养
不久,被告与她人结婚,原告感到与被告复婚无望,遂以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不公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楼房八间及冰箱、电视机和VCD等物品,并要求分割八间楼房及院落,该建筑系一九九六年由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共同出资6
【裁判】法院认为,原告诉称的主要财产八间楼房及院落,系原、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出资65000元购买,且原、被告与被告父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该房产应为家庭共同财产,而不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被告父母在购买房产时出资比例较大的实际,原、被告夫妻对该房产共同拥有的财产份额大致为25000元,原告应分割该房产的份额为12500元,原告在离婚协议书中所放弃分割的财产即为12500元
原告在放弃分割12500元房产时,被告也同时免除了原告应承担的子女黄文静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则,综合分析离婚协议书中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两项内容,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处理并不显失公平,基本合理,无须重新处理
关于原告诉称的电视机、冰箱及VCD等财产,系离婚协议书未涉及的财产,应予分割
原、被告双方虽对上述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但被告已明确表示上述财产可以分割给原告,法院支持被告意见,上述财产归原告所有
原告要求继续居住在被告家中,考虑到被告现已再婚,且与其父母共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