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土地增值额的大小,取决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两个因素
对这两个因素的内涵、范围和确定方法等,税法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一)收入额的确定纳税人转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利益,不允许从中减除任何成本费用
对取得的实物收入,要按收入的市场价格换算成货币收入
对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要进行专门的评估,在确定其价值后折算成货币收入
对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应当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当月以分期收款方式取得的外币收入,也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在确定房地产转让的增值额和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从房地产转让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及其金额,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土地使用权人将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买受人时,允许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及其金额
(2)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筑商品房,并将建造的商品房连同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买受人,允许扣除的项目及其金额
(3)纳税人出售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房地产,如出售旧房及建筑物,允许扣除的项目及其金额
以上三类扣除项目依据具体内容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六类:(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它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
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
1)从出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3)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