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
集团诉讼在德国:“异类”抑或“蓝本”(下)四、集团诉讼与大规模侵害由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引入群体性损害赔偿之诉的立法动议落空,德国学者关于消费者保护领域群体性救济机制的研究也陷入沉寂
不过,与此同时,另一个领域的群体性救济研究逐渐兴起
这个领域就是大规模侵害
所谓“大规模侵害”(Massenschaden或Groβschaden),简单地说,就是指大量人群因为同一事实原因而遭受的一系列、连续性的损害
通常被归入这类侵害的有工业事故、生产和制造责任、海洋及环境污染、大规模公共交通事故,等等
与消费者侵害不同,在大规模侵害中,尽管受害者同样人数众多,但单个受害者所受侵害数额较大,一般不能归入“小额、分散性侵害”之列
另一方面,在德国法上,大规模侵害法律救济面临的处境也不同于消费者保护
这些区别,都使得这一领域的研究呈现出许多不同于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特点
在德国学者中,较早关注大规模侵害法律救济问题的是Koch
在1987年的著作中,Koch指出,在行政诉讼法领域,为了应对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德国立法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大规模侵害的发生同样频繁,却没有相应的救济机制
Koch认为,行政诉讼程序中的指定代表人、示范诉讼制度,对于大规模侵害引发的民事诉讼同样适用
在其1994、[2]1997、[3]1998年[4]关于大规模侵害的专题研究中,Koch重申、发展了这一观点
他尤其指出,对于大规模侵害,示范诉讼具有特别的优势,因为,经由示范判决对于大规模侵害中的共同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只需要有限的资源就可以解决大量受害人的救济问题
不过,无论是Koch的研究,还是Kastle1993年的研究,[5]其关注重心都不在诉讼程序,也没有发展出一种针对大规模侵害救济的程序法方案
这样的方案直到1996年才由Haβ第一次提出
在一部以“群体诉讼”为题的学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