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许可准入制度实施细则一、实施依据为确保辽宁地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的商品种类、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的商品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详见《辽宁地区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附件1)三、申请(一)申请资料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生产企业申请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应当向所属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包括产品描述、主要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生产能力等
3、与所生产的出口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工艺文件和防疫体系文件,并提供原辅料11的相关情况说明
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粘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原辅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供应商出具的相关的重金属、甲醛、阻燃性能等的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出自CNAS认可的实验室
4、质量控制承诺书;(附件2)(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四、产品质量许可准入类别的划分规则出口的木制品和木制家具产品划分为木制品和木制家具两个类别
同一类别下不同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的,必须按不同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标准分别进行全项目备案检测
五、抽样、封样和送样要求1.抽(封)样原则(1)全项目备案检测抽(封)样应按照划分好的申请类别,由检验检疫机构在现场进行,并加封标识
(2)同一申请类别的木制品、木制家具产品,应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使用材料品种最多)的款式(型号),作为主检产品,同一申请类别的代表性款式,应由检验检疫机构确定
2、抽(封)样数量:每一个类别中,主检产品抽(封)样品数量根据相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