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重庆市江北区2010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江北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城乡医保发〔2008〕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调整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8〕19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方案。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在全区范围内,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覆盖全区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确保城乡居民参保覆盖率达到95%以上,农村居民参保覆盖率100%。(二)基本原则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原则;政府补助和居民个人缴费相结合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统筹协调、统一管理原则。二、参保办法(一)参保范围第2页共12页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2页具有江北区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大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户籍不在江北区的常住人口(未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在户籍关系所在地或常住地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二)参保办理1.2010年居民医保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的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止。城乡居民自行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街镇、社区、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户口本及复印件、家庭成员1寸登记照片各1张。由各街(镇)社会保障机构负责收取辖区内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收费后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户籍不在江北区的居民,应提供未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证明。2.享受特殊补助的城乡居民,如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不含农村)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失业证等相关证件,到所居住第3页共12页第2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2页的社区、村或街镇的社保机构进行登记和缴费。3.2009年已参保的城镇居民持医保证,在2009年9月1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前,到所居住的社区、村进行登记和缴费,逾期不缴费者,从2010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凡需享受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老年人等政策优待的人群,须提供最新证明材料,经街(镇)核实无误后按新的条件办理续保。4.全区中小学,大学、大专、技校的在校学生,由学校组织参保,所在辖区街镇协助。其中,农民工子女已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含新农合)的,不能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具体参保办法,由区居民医保领导小组另文下发。(三)筹资标准一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二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各档筹资水平减去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为个人缴费。参加一档筹资标准的居民个人缴纳保费20元,政府补助120元;参加二档筹资标准的居民个人缴纳保费120元,政府补助120元。(四)财政补助1.对农村居民的补助(1)对一般农村居民的补助。对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第4页共12页第3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12页农村居民,由中央、市和区财政每年按人均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对困难农村居民的补助。对农村低保对象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一般农村居民补助的基础上,每年再按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可抵扣个人缴纳保费。未抵扣完部分由区居民医保中心记账,用于支付本人当年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农村困难群众选择一档参保,个人应缴纳的20元参保资金除五保对象由政府全额资助外,农村低...